“搶奪方向盤判實刑成常態(tài)”形成震懾氛圍
祖冠
彭某某不顧李某某正在駕駛車輛,越過駕駛室安全圍欄,坐在駕駛室中控臺上搶奪老年人優(yōu)待證,造成該車方向盤失控偏離正常的行駛軌道。彭某某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這名老人在公交車行駛中,竟然置車上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顧,搶奪駕駛員手中老年人優(yōu)待證,危及不特定多數(shù)人的生命健康安全,其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,完全是咎由自取。同時,因搶奪方向盤被判實刑的案例,近期在各地已經(jīng)成為了常態(tài),必將形成一種社會震懾氛圍,倒逼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紀守法,不去以身試法。否則,觸犯刑法同樣會被判實刑“坐大牢”,付出慘痛的代價。
近年來,因坐過站無理要求中途停車等原因,乘客與公交或客運駕駛員發(fā)生爭執(zhí)進而搶奪方向盤事件,在各地時有發(fā)生,其中不少還引發(fā)了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,嚴重威脅著乘客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。然而,此前對這類違法行為的處罰不痛不癢,一般批評教育了事,即便引發(fā)交通安全事故,頂多給予警告、罰款、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,極少被追究刑事責任。由于處罰沒有多大威懾力,就很難遏制“搶奪方向盤”現(xiàn)象。
“搶奪方向盤”一旦引發(fā)交通安全事故,后果不堪設想,常常導致車毀人亡的悲劇,最為慘烈的是2018年11月2日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,導致15條鮮活生命瞬間凋零。為遏制和嚴厲打擊“搶奪方向盤”等不法行為,2019年1月,最高法、最高檢和公安部聯(lián)合印發(fā)的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》明確規(guī)定,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搶奪方向盤、變速桿等操縱裝置,毆打、拉拽駕駛人員,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14條處罰?!兑庖姟芬?guī)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,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、在易發(fā)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、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、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。在這些情形下,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。
根據(jù)兩高一部的《意見》,各地司法部門對“搶奪方向盤”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,紛紛對肇事人判以實刑。如湖北十堰一中年女子因提前下車遭拒,搶奪行駛中的客車方向盤,險些釀成悲劇。8月5日,當?shù)胤ㄔ阂陨嫦游kU方法危害公共安罪,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3年;江西省贛州市劉某與妻子張某從南康區(qū)乘客運班車(實載38人)回唐江鎮(zhèn)窯前村家中,途中要求司機停車未果而搶奪方向盤,5月12日劉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。一起起“搶奪方向盤”判實刑的案例,就是一個個血淚的教訓,能形成一種強大的社會威懾氛圍,警示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遵紀守法,切莫藐視法律和公共安全而任性妄為。
搶奪方向盤判實刑就該成常態(tài),這是嚴厲打擊“搶奪方向盤”違法犯罪的治本之策。只有嚴刑峻法形成高壓的態(tài)勢,將肇事者繩之以法,類似“搶奪方向盤”違法犯罪才會越來越少,廣大乘客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才能得到充分保障。